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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基金老鼠仓民事维权开动

 基金经理先用自己的资金在低位买进,然后等用手中的基金资金拉高个股后,个人率先卖出而获利,此类“老鼠仓”已被证监会严厉处罚。

但个人行政处罚并未使得“老鼠仓”事件就此平息,有律师正在征集相关基民将“老鼠仓”案发基金的托管行诉诸法律。

  日前,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他正在草拟关于追究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基金经理唐建“老鼠仓”事件相关责任人之托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民事责任的公开法律意见书,并将在下周公开征集相关基金投资者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仲裁。

  托管行应代表基民追回损失

  4月21日,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投摩根的唐建、南方基金的王黎敏二人确有“老鼠仓”的行为,两人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没收唐建、王黎敏各152.72万元和150.94万元的违法所得,并都处以50万元罚款。这是中国基金行业十年来,证监会对基金“老鼠仓”开出的处罚第一单。

  张远忠在此前向上投摩根、建行等出具的《公开法律意见书》中表示,唐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以及《基金法》,损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因此,在接受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同时,理应向受损害的基民进行民事赔偿。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应当代表基民向上投摩根追回基民的损失。理由包括,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作为基金托管人的建设银行具有监督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的义务;同时,《基金合同》第7条第7款第18项关于基金托管人义务规定,“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张远忠认为,所有受害基民均可以对基金受托人建设银行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包括:请求建设银行通过包括申请仲裁在内的方式向上投摩根公司追回基金财产的损失;请求建设银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并表决是否解除上投摩根对阿尔法基金的管理权。

  监管部门有关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老鼠仓”事件的发生,除个人责任之外,主要责任应在基金公司,而并不主要在托管行。张远忠认为,“老鼠仓”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认定是案件的难点,也正是由此,他选择了向托管行申请仲裁的方式,因为托管行负有监督的责任,并掌握一定的基金交易数据等信息,实施对基金损失的认定、归入等也更可行。

下一步或起诉南方基金“老鼠仓”

  张远忠律师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上投摩根“老鼠仓”诉诸法律完结之后,完全有可能下一步继续向南方基金“老鼠仓”的有关当事人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震慑“老鼠仓”的力量

  早在2007年5月,上投摩根原基金经理唐建“老鼠仓”事件被曝光,但当时相关基金投资者的反应可能有点漠然,“只在乎基金公司是不是给自己赚钱了,而毫不关心基金公司是否诚信、是否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张远忠也表示,至今也未有基金投资者与他联系……


 


作者:szufbi 08-06-16 07:46   回复此发言 只看楼主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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