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基金买卖网基民吧
基民吧搜索: 搜索基金 查看全部基民吧   基金买卖通网上购买基金,费率一律4折。
首页 > 基民吧首页 > 南方成份基民吧
 南方成份基民吧首页 | 精华区 | 举报区 | 申吧主 | 我要发言 | 快速回复
吧主: dragon08
本主题贴子回复总数0贴

楼主 To 证监会:“老鼠仓”应该作为经济犯罪处理,基金经理需要付刑事责任
人性是贪钱的,基金经理掌握几百亿的资本,看到有机会捞一笔,怎么会不动心,“老鼠仓”已是基金行业里面公开的秘密。问题是:怎么能够有效防范和杜绝呢?首先,杜绝是不可能的了,因为这是人性,不要说中国,金融制度相较之完备的美国、英国、法国同样有类似的事件发生;但是防范呢?目前看到对基金经理的出发无碍乎辞退,罚款,辞退了,自己搞私募一样赚钱,罚个150万的对于基金经理而言不过是零花钱。有鉴于处罚力度过轻,未能形成有效阻吓,强烈建议立法从刑事层面规管老鼠仓行为,就是说,你有本事就冒坐牢的风险去玩,查出来了,抄家坐牢,付出的代价远大于老鼠仓所获,“治乱世,用重典”
作者:233.43.152.* 08-03-06 11:58   回复此发言

本主题贴子回复总数0贴
标 题:
内 容:
  匿名方式   请输入右图中的四位验证码 刷新
 
  您的发言按有关规定都会存档,您须为所发表言论的后果负责,请您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使用基民吧前必读>>
 
  南方
·南方优选 ·南方避险
·南方宝元 ·南方稳健
·南方增利 ·基金天元
·基金开元 ·基金隆元
·南方绩优 ·南稳贰号
·南方成份 ·南方高增
·南方积配 ·南方多利
·南方全球 ·南方隆元
·南方盛元 ·南方恒元
 
关于我们 | 客服中心 | 联系我们 | 招贤纳士 | 友情链接申请 | 网站地图 | 意见与建议 | 广告合作  
  客服QQ1  客服QQ2
Copyright © 2008 版权所有 赛超财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基金业务创新平台)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070119
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6G  邮编:518001 电话:4006-788-887(免长途费用)、0755-33093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