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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基金宝”产品合同缺陷误导客户损失惨重
兴业银行2007年万利宝-“兴业基金宝”产品合同缺陷误导客户损失惨重
本人根据2007年8月7日新民晚报广告内容去兴业银行虹桥支行,准备去购买2007年第四期万利宝——“兴业基金宝”产品(保存有2007年8月7日新民晚报),理财人员介绍:“放心专门打新股的产品,上一期目前已经做到xx%。”(注意不购买是拿不到合同的,购买了那你得赶快在合同上签字,因为仅一名理财人员太忙了。)(本人感觉的氛围是这样的)但我还是迷着眼睛(眼睛已经老化,又找不到老化眼镜),当看到合同第三条 “乙方(即兴业银行)承诺严格按照相应的理财计划向甲方支付理财收益,返还理财本金。”条款时,即很放心地粗看到第五条10.投资收益计算方式:“本理财产品预期年收益率为8~25%,上不封顶。”条款,当即购买了一定数量的该产品。
到了2008年7月31日晚上接到兴业银行电话称该产品亏损严重,本人简直不敢相信,结果到了理财到期日2008年8月20日亏损16.66%,损失惨重!
本人不禁要问:
1) “合同第三条 乙方(即兴业银行)承诺严格按照相应的理财计划向甲方支付理财收益,返还理财本金。”怎么解释?
2) 第五条10.投资收益计算方式:“本理财产品预期年收益率为8~25%,上不封顶。(并没有下不保底条款)
3) 中国银监会2005年9月30日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在编写有关产品介绍和宣传材料时,应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提供必要的举例说明,。。。。。。(新民晚报广告内容没有风险提示)
4) 中国银监会2005年9月30日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5) 中国银监会2005年9月30日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6) 中国银监会2005年9月30日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规划、投资顾问、推介投资产品服务,应首先调查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产品,并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
7) 中国银监会2005年9月30日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业务时,要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客户确认栏应载明以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签名:“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合同上没有)
8) 中国银监会2005年9月30日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第五十一条 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合同上没有)
以上所述本人认为产品合同有缺陷,误导客户,导致客户本金损失惨重!
现寻找有相同经历的受害者当事人,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我们的权益!
作者:219.133.104.*
08-10-06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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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回复:“兴业基金宝”产品合同缺陷误导客户损失惨重
如果兴业银行万利宝理财产品确有违反理财产品协议书,超出了协议书约定的投资范围,造成客户本金损失惨重,兴业银行作为产品管理人,应先给客户有一个说法,不应推卸的责任。
作者:159.226.37.*
08-10-22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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