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巴菲特不做“老鼠仓”呢?我给很多记者提出了这个问题。
大家有很多解释,有的认为是由于美国的信用社会有道德约束,巴菲特在投资的时候不能超越道德底线;有的认为美国的监管非常严厉,作“老鼠仓”有很大的风险,我们这次修改刑法就是要彻底根除“老鼠仓”行为。
我觉得在证券市场上存在着“老鼠仓”行为光靠刑法来震慑很难说是有效的。我记得马`克思曾经讲过,当利润超过一定幅度时,道德底线将会动摇,当能够获巨额暴利时,有人会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这是马`克思对资本本性的一种描述。认真思考起来,我认为要从经济制度上进行完善,从根本上消灭“老鼠仓”。
从我国的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老鼠仓”的产生有如下几个经济原因:
其一是“庄家”现象的副产品。
在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庄家”现象是罕见的,那些巨无霸的投资基金,会根据证券市场的变动而调整投资组合,即使某一个企业的股票表现非常优秀,他们也不会坐庄,而在国内许多股票都有“庄家”,“庄家”可以决定该种股票的价格,所以说“庄家”的工作人员有条件作“老鼠仓”。
其二是国外的机构投资者如巴菲特的哈撒韦公司的体制是民营的。
国外的机构投资者基本上都是私有的,不是公有制的,因此机构的所有者对于他们的工作人员会有严格的约束,这些从业人员不用美国政府去管理他们,他们也得按照业内的惯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办事。作为从业人员来讲,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谁都想发财,他们也会有做“老鼠仓”的动机,但是没有必备的条件,所以说没有“老鼠仓”。
其三是操作人员本身的资产都投入到他们所操作的基金当中。
美国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是那些各种各样的基金,这些基金的工作人员大多都成为基金的购买者或拥有者。巴菲特就是哈撒韦公司的股东之一,他的资产都投入到该公司。所以说他用不着去做“老鼠仓”。操作人员与机构是一体化的。而我国的从业人员和机构只是一个雇佣关系,从业人员的资产并没有投入到该机构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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